哪些是必須招標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爲?

哪些是必須招標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爲?

一、哪些是必須招標導致合同無效?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限制行爲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也是可以被認定爲是無效類型的合同的。

二、導致合同無效的重大誤解包括哪些情形?

1、必須是表意人因爲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爲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爲,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爲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纔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爲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爲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過失造成的,即由於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於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爲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藉口其實施的行爲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爲。

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並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一些將會導致同無效的情形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旦最終被認定爲合同是無效的,那麼該合同已經不受法律的認可,其中所包含的各項條款也都不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需要重新簽署一份新的合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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