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簽訂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本身或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不具有致使合同無效、可被撤銷的情形,雙方就應當遵守。在出現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履行時,如果雙方對於此種情況有約定可以變更的可以按照約定的內容變更合同權利義務,沒有約定的則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判決變更。因而當合同在履行不能的情況下,是可以變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