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有什麼法律效果

無權代理有什麼法律效果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和第49條也對無權代理做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無權代理將會因不同情形而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首先,對於行爲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爲,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爲有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第1款後段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爲,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再次,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第2款後段的規定,對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