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和違約損害賠償可兼得嗎
不能兼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因此,定金和違約金不可以同時適用,守約方只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來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二、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在於什麼
(1)違約金是以違約爲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預先給付,而是在違約行爲發生後才進行給付;
而定金是以預先給付爲條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條款即生效。
(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
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則要按照“定金罰款”來處理。
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數額規定不同。
約定的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爲基準,但對於佔總價款的比例沒有規定,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而對於定金,和實際損失沒有關係,只是規定不能高於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定金和違約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同時兼得的,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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