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有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1、代理人有代理權;

2、代理人須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爲上的意思表示;代理制度的設立在於透過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補充或擴張私法的意思自治。

3、代理人爲代理行爲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儘管我國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承認了間接代理的情況,但作爲一般的和通常的代理關係則以直接代理爲原則,即代理人應以本人的名義爲代理行爲。代理之所以以直接代理而非間接代理爲原則,旨在保護第三人,使其知道本人究竟爲何人,令法律關係還原到實際生活的本來面貌。

4、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代理義務;

5、代理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爲人所爲行爲具備代理行爲的表面特徵。

2、行爲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爲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爲人與第三人所爲行爲不是違法行爲。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追認權和拒絕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本質在於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於一種形成權。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爲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構成視爲本人同意,須具備三項條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爲民事行爲;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爲民事行爲;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

2、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即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的關鍵區別在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有權代理的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無權代理的代理效果是否歸屬於被代理人要看具體情況。有權代理是代理人有代理權,代理進行相關活動。無權代理是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