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多重買賣履行順序是什麼

一、不動產多重買賣履行順序是什麼

不動產多重買賣履行順序是什麼

不動產多重買賣權利保護順位的總體原則是:

1.首先,依據是否登記,已經登記的合同順位在先;

2.其次,依據是否佔有,已經佔有的合同順位在先;

3.再次,依據是否支付,已經支付的合同順位在先;

4.最後,依據生效時間,生效在先的合同順位在先。

不動產社會經濟特性:

1.價值量大: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並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先順序:商業、辦公、居住、工業、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爲外部性,分爲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透過設定管制權、徵收權、徵稅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二、關於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

就一物所訂立的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司法實務中存在一種以合同訂立先後確定合同效力的做法,這是不正確的。在債法領域中,債權行爲不適用物權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優先權的原則。債權行爲除其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均應確認爲有效。多重買賣合同中的每個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應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實際履行爲標準確認多重買賣合同中第一個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無效。至於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主要依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爲之,這是由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因此,當出賣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時,即對其他買受人產生給付不能,其他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即便在不動產或需經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先買受人已取得或佔有標的物,而出賣人經登記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了後買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所謂多重買賣指的就是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在出賣的時候定義了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從而形成了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買賣的債權債務的關係,而這些合同都是屬於有效的,因此會存在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履行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