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履行抗辯權誰請求,順序履行抗辯包括什麼?

順序履行抗辯權,顧名思義,是指由履行先後順序的一種權利,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的朋友可能會將先履行抗辯權與順序履行抗辯權想混淆,也不知道順序履行抗辯權誰請求,應大多數朋友的要求,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關於順序履行抗辯權的相關資訊,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順序履行抗辯權誰請求,順序履行抗辯包括什麼?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誰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的規定,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主體是後履行人,而行使的對象則是先履行人。其實質與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的意義相同。

二、順序履行抗辯包括什麼?

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是: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互負債務,即該合同應爲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其特徵是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正負對待給付義務,履行行爲具有關聯性。

(2)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有先後順序。一般來說,雙務合同當事人是無履約順序要求的,但根據法律或當事人自行約定,可以對雙方的履約順序作出規定。雙務合同中的履約順序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後履行抗辯權”區分適用的前提。在無履約順序要求的雙務合同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當事人履約行爲不符合要求時,以“同時履約抗辯權”拒絕其提出的履約要求。這一抗辯權是雙方當事人都享有的。而對於“後履行抗辯權”,僅爲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所享有。

(3)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是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008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7題選項a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說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發現,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兩種,順序履行抗辯權誰請求,一般來說,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後履行義務的一方處於對自己權益的考量,有權拒絕履行義務的權利。故而,行使者是後履行義務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