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順序履行抗辯權是什麼?

合同出現問題的話我們就需要利用抗辯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抗辯權的內容非常多,我們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行使不同的抗辯權,這時候很多人就會犯難不知道各種抗辯權應該作用到哪些地方去,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問題出現,那對於我們來說合同法順序履行抗辯權是什麼呢?

合同法順序履行抗辯權是什麼?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順序履行抗辯權也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裏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爲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順序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非永久性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行使抗辯權之前我們就需要對抗辯權自身有所瞭解,還有就是在抗辯權使用之前,我們需要根據抗辯權的效力來決定自身的情況應該使用哪種抗辯權,一般情況下我們很少使用到合同法順序履行抗辯權,但只要滿足使用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我們即可對順序履行抗辯權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