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合同履行順序是怎樣的?

雙方簽署合同後,各自就要按照合同條款履行義務,當一方出現難以履行合同,償還債務困難情況後,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辯權。抗辯權的種類很多,其中不安抗辯權是應用的比較多的一個。那麼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合同履行順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合同履行順序是怎樣的?

一、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合同履行順序是怎樣的?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人與相對方關於合同履行順序的關係是債權人先履行合同。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爲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爲;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爲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由此可見,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在合同履行方面是有先後順序的,不安抗辯人屬於先行履行合同一方,其有確切證據證實相對方失去償還債務能力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及時中止合同,要求相對方提供擔保。這樣一來,可以促使對方履行合同,有效防範不安抗辯人遭遇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