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抗辯權在很多訴訟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抗辯權比較複雜,其中包括不安抗辯權以及順序履行抗辯權,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這兩者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那麼,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抗辯權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爲,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梅仲協先生認爲,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爲給付的權利。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爲,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爲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爲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也有人認爲,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爲,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爲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爲:"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二、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三、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源於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德國民法典》第321條規定:"因雙方契約負擔債務並應向他方先爲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於訂約後明顯減少,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爲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而法國學說稱之爲"不履行的抗辯",它來自中世紀羅馬法,是從約因(consideration)學說出發的。法國民法典第1613條規定:"如買賣成立,買受人陷於破產或處於無清償能力致使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使出賣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的義務。但若買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則不在此限。"另外,瑞士債務法第3條、意大利民法第1469條、奧地利民法第105條、中國臺灣省民法第265條等都對不安抗辯權有所規定。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中國新頒佈的《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並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從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中可見,同屬大陸法系,同是不安抗辯權制度,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也不盡相同。法國側重保護賣方利益,規定只對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適用,採用支付不能主義;而德國民法典規定則不限於買賣合同,只要雙務合同即都適用,並不再拘泥買受人破產處於無清償能力的限制,提出如買受人財產於締約後明顯減少,出賣人即可拒絕給付。可見,德國法對不安抗辯權的規定,不僅反比法國法的規定更廣泛,而且對於在後給付義務人訂約後財產狀況惡化,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的情況下,對先給付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更爲有利,更符合現代民法學中的不安抗辯權。據此,有學者認爲,相比之下,德國法的規定更爲合理。

首先這兩項權利都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且是雙務合同。其次,不安抗辯權是針對後履行且缺乏履行能力的人,順序履行抗辯權針對的是先履行的當事人。如果大家對於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