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一、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1、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2、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纔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爲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爲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爲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爲;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透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爲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主要區別在於訴訟案件的雙方的主動性上面,因此,在對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審理上,應當對履行相關抗辯權的情況進行認定,對先後履行抗辯權的行爲進行確定,司法機關對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的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應當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