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的區別是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上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的區別是什麼?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於保護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先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爲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3.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

對不分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後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4.產生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

二、司法解釋

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而且,都是自助權、形成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不需要藉助於對方的意思表示與合作,也不必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己行使這些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在對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的認定時,司法機關根據依據兩者的定義和相關抗辯權的意義來進行,在司法實踐中,辯護人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以避免出現對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