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還原物屬於什麼糾紛

一、要求返還原物屬於什麼糾紛?

要求返還原物屬於什麼糾紛

返還原物屬於民事糾紛,返還原物屬於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返還原物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以當事人自願爲前提。

①程序上的自願,是指是否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能未經當事人同意自行依職權調解或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具體表現爲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調解的申請或由審判人員徵得當事人同意而進入調解程序;

②實體上的自願,是指經過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當事人協商後形成的協議,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決方案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協議。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應當是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既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調解的一種制度要求,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的過程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①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調解的開始、調解的方式、步驟、調解的組織形式、調解協議的形成以及調解書的送達等,都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次是實體上的合法。

②實體上的合法,是指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合法。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應當理解爲調解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爲合法。這就是說,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並不是以嚴格適用實體法的規定爲要件,這一點與判決內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總之,返還原物本身屬於民事責任,至於案件是否屬於民事糾紛,這就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因爲拒不返還財產是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的,但是,拒不返還財產構成侵佔罪的話,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自行收集證據直接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