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返還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佔有返還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佔有返還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1、物權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所有權,以所有權人爲請求權主體,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佔有,以佔有人爲請求權主體。

2、物權返還請求權以無權佔有爲要件,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佔有物被侵奪爲要件。

3、物權返還請求權,在訴訟上行使時,原則上用一般訴訟程序,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保護貴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簡便,故其大都適用簡易程序。

4、物權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包括訴訟時效),或適用長期消滅時效,佔有保護請求權不僅適用消滅時效,而且適用短期消滅時效,通常爲一年。

5、因物權返還請求權屬於終局、確定性保護的請求權,主張此項請求權通常較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更爲有力,但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的目的與效力不同。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佔有物返還保護請求權較爲有利。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對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範圍,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以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爲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物權人對標的物的佔有,如果物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那麼其都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爲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爲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爲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爲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爲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爲具備侵權行爲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對於合法佔有的物品或是財產是依法受到保護的,當受到外界侵害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當事人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