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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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物權返還請求權和佔有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一、兩者性質不同1、物權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雖名爲請求權,但從屬於物權,不得單獨存在,亦不能單獨轉讓,本質上來說是物權實現圓滿狀態的一種途徑。由於物權爲支配權、絕對權,因此只要物權人對於物的圓滿支配狀態沒有得以恢復,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也不適用除斥期間,但質權人與留置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是例外,要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詳見鍾秀勇教材)。2、債權請求權是基於債權關係存在,因債權具有相對性,爲相對權,不能像物權那樣隨時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二、行使的前提不同(構成要件不同)1、因爲物權爲支配權、絕對權,因此只要物權人對物的支配處於不圓滿狀態就可以行使,即物權請求權不要求以過錯和實際財產損失爲要件。例如:消除危險請求權,是爲了解決物權人的物在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狀態時,賦予物權人可以請求他人消除危險狀態的權利。如甲乙毗鄰而居,乙的樹木可能要傾倒,隨時可能砸壞甲的房屋,甲就樹木可能隨時傾倒的危險要求乙消除危險。此案例中樹木將要傾倒可能是由於風雨的原因,可能是由於水土流失的原因,對於乙來說,並無過錯。對於甲來說,亦無財產損失。但甲作爲物權人,其對於物的支配可能處於不圓滿狀態,因此有權要求乙消除危險。2、債權請求權尤其是侵權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一般要求以過錯爲要件,即使是因爲違約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亦要求特定情形出現,並要求有實際損失。三、權利主體不同1、物權請求權不僅僅限於物權人本身,還可以擴大到基於間接佔有而對物有使用權的主體。例如,甲將汽車出租給乙,乙所承租的汽車被丙非法佔有,此時,甲作爲所有權人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更爲準確地說是返還原物請求權),乙作爲基於債權合法佔有汽車的使用權人,亦可以依據《物權法》第34條所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爲詞條文中規定的是“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處的權利人就不僅限於所有權人。2、債權請求權一般爲債權人所行使,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出現權力主體的變更,例如侵權責任中,被侵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作爲原告起訴(《旦場測渡爻盜詫醛超互侵權責任法》第18條之規定)。再入合同領域的債權請求權,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無權作爲權利人進行訴訟,例外的是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