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請求權期限是多久?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期限是多久?

返還原物請求權期限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主體

(一)主體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爲失去對物的佔有的物權人。一方面,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既包括所有權人也包括他物權人,至於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獨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權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佔有權,也不能享有此種請求權。另一方面,物權人行使該請求權的前提必須是其所有或有權佔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佔,物權人已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在此情況下,纔有必要返還。

(二)相對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相對人爲無權佔有物的人。具體來說,請求權的相對人應符合如下條件:一是相對人必須是現在佔有標的物並侵害物權人佔有的人。所謂現在佔有人,就是指在提出請求之時,仍然佔有標的物的人。現在佔有人包括直接佔有人和間接佔有人。物權人只有向現在佔有人提出請求才能使標的物實際返還給所有人。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前提

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應以原物的存在爲前提。因爲返還原物請求權就是爲了保護物權的圓滿狀態,如果原物已經滅失,實際上物權因其客體的消滅而消滅,此時物權人只能請求無權佔有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了毀損,則物權人可以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並承擔修理、恢復原狀的責任,如果物權人遭受了損失,還可以要求無權佔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圍繞着返還原物請求權還可形成其他的一些請求權,如要求返還孽息、費用補償等問題。對此,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在第五分編佔有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問題在於,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了重大損害,如果可以進行修補,而物權人希望獲得對原物的佔有,那麼物權人既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也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的損失無法修補、修補的成本高於原物的價值或者修補後從根本上改變了物的基本性質和特徵,不具備原有的功能,權利人不願意繼續獲得該物,則權利人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不再要求返還原物。

綜上所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