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

如何行使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

如何行使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

丟東西這種現象十分常見,但是怎麼找回來卻是一大難題。其中,遺失了某件物品,被別人撿到,但私下又被轉賣給另一個人這種情況下,遺失物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還是有效的。那麼,如何行使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呢?下面讓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概念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其佔有的物的請求權。一般認爲,返還請求權的效力及於原物的返還、孳息的返還、返還費用的負擔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筆者認爲,損害賠償屬於侵權之債問題,不在返還請求權的效力範圍之內。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的目的是爲了恢復對原物的佔有,爲此,相對人應將所有物或標的物移交物權人佔有。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 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爲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爲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爲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 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

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 相對人須爲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爲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爲具備侵權行爲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三、如何行使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

(1)如果遺失物是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2)遺失物被轉讓的,權利人有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二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而非賠償)。兩種途徑可否一併主張,沒有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了三個方面,而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的目的是爲了恢復對原物的佔有。而行使遺失物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明確遺失物的獲得途徑,權利人才能決定是否能使用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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