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債權請求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

拾金不昧是傳統的美德,但是很多時候,我們遺失物品後很難找回,就算是被他人拾得也很可能拒絕歸還。這個時候我們就要考慮透過法律的手段對遺失物進行索要,這時候這時候物主分別擁有拾得遺失物物權請求權和拾得遺失物債權請求權兩項權利可供選擇,那麼,拾得遺失物債權請求權具體內容是什麼呢?請見下文分析。

拾得遺失物債權請求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

(一)對拾得遺失物的歸屬問題,我國採羅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權主義。即無論遺失人不慎的遺失物展轉何處,所有人均不喪失其所有權。但因其已經喪失對物的佔有,是一種受損失的狀態,其不慎喪失是導致其利益受損的原因,遺失人得依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其一行使其權利。

但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若不盡其招領公告等法定義務,拒不返還,則其拒不返還的行爲構成遺失人受損的原因。同時其拒不返還的行爲也構成對遺失人物權的侵犯。

此時,拾得遺失物產生的債權債務是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的複合。遺失人得依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其一行使其權利。但因爲物權請求權有優先適用性,故此時遺失人得依物權請求權行使其權利。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請求拾得人賠償損失。

(二)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造成遺失物的滅失,則因標的物的滅失使所有人基於此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進兒無法再行使物權請求權,只能得依不當得利之債行使債權請求權(轉賣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時取得的情況)或得依侵權之債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希望大家有所收穫。如果物品不慎遺失導致被他人佔有的,所有人是有權要求拾得人返還的,對於因爲拾得人造成的物品不可逆損害,所有人可以要求向拾得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或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