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平時經過的某個地點難免會有將東西遺忘帶走的現象,如果有貴重物品忘記的是很難再找回來的,但有時候也會出現撿到東西的人主動返還的現象,但是需要一定的報酬纔會按要求返還,那麼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我們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拾得遺失物索要報酬一定要給麼?

《物權法》關於遺失物制度的相關規定:

1、拾得人的權利

①拾得人必要費用的請求權。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②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承諾的報酬,但沒有報酬請求權。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拾得人的義務

①拾得人將拾得物返還權利人的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拾得遺失物的名詞解釋及法律效果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爲,不以拾得人有行爲能力爲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爲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爲遺失物。再如,無行爲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爲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爲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法律效果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如果自己遇到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時,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應,這種行爲已經涉嫌到勒索的犯罪行爲,我國法律規定撿到東西后應當及時返還給失主,不得索要報酬,如果涉嫌數額較大的法律必定給出嚴格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