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與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實際上小編在生活當中也是比較粗心大意的會經常丟失東西,但是不管遺失物價值的大小,每一次物品被丟失了以後都沒有再找尋回來。就包括有的時候我們可能在公共場所當中不小心把一些貴重物品遺失在那裏了,返回去再找的話可能就被別人給拾走了,有人認爲拾得遺失物與不當得利之間是存在着一定的聯繫的。

拾得遺失物與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拾得遺失物與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係的。

2、拾得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人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並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拾得人的拾得行爲也不是致他人受損的原因,沒有因果關係。

因拾得遺失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所以說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

二、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拾得行爲的法律性質屬於物權問題,發生拾得行爲形成的返還原物的訴訟是返還之訴。而不當得利的法律性質是債權債務問題,是債發生的根據之一,所發生的訴訟爲不當得利之訴。

2、確定責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爲的民事責任,按照有關法律的解釋,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不承擔民事責任。而不當得利人的民事責任則以其在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來區分責任的大小的。即,如不當得利者取得不當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爲限,現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的,則必須返還;如在取得不當利益時,不當得利人明知沒有合法根據而堅持取得的,其返還利益的範圍爲其取得利益的範圍,即使該利益返還時已經減少或者已經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不得免除。

3、請求報酬的權利不同。拾得行爲中,拾得人將拾得物品返還失主時,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而不當得利中,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應將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一起返還損失人。同時,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動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實際上兩者完全就是不一樣的性質,不當得利在很多情況下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比較嚴重的,但拾得遺失物不返還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歸根結底是屬於物權存在的爭議。而且大家應該知道所有的不當得利都會被全部的沒收,但對於遺失物是返還給原來的主人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