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請求權主體可以是誰?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主體可以是誰?

返還原物請求權主體可以是誰?

(一)主體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爲失去對物的佔有的物權人。一方面,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既包括所有權人也包括他物權人,至於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獨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權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佔有權,也不能享有此種請求權。另一方面,物權人行使該請求權的前提必須是其所有或有權佔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佔,物權人已喪失了對物的佔有。在此情況下,纔有必要返還。

(二)相對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相對人爲無權佔有物的人。具體來說,請求權的相對人應符合如下條件:一是相對人必須是現在佔有標的物並侵害物權人佔有的人。所謂現在佔有人,就是指在提出請求之時,仍然佔有標的物的人。現在佔有人包括直接佔有人和間接佔有人。物權人只有向現在佔有人提出請求才能使標的物實際返還給所有人。

例如,所有人甲知道乙侵奪了其財產,但乙在佔有該財產以後又被丙佔有。儘管所有人甲喪失佔有是由乙的行爲造成的,但由於乙現在並未實際佔有標的物,因而甲只能依據侵權行爲行使請求權,請求乙賠償損失,同時向現在的佔有人丙主張所有物的返還。如果甲向乙提出返還原物請求,則會因乙不可能返還而使其請求權無法實現。

一般來說,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後,所有人有權請求返還,而對於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等物權人來說,依法有權佔有他人提供質押和留置的財產,在該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以後,也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在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時候,應當首先返還給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等物權人,假如原物返還給所有人,所有人不願意繼續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負擔,則會導致這些他物權的消滅。二是相對人的佔有必須構成無權佔有。返還原物的相對人應當爲無權佔有人。所謂無權佔有,通常是指缺乏佔有的本源,換言之,是指相對人無法律和合同的依據而佔有所有人的財產。

一方面,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佔有。例如動產留置,如果不符合留置的條件,則其佔有構成非法的佔有。另一方面,是指沒有合同上的依據而佔有。例如,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之後繼續佔有他人財產等都構成無權佔有,物權人有權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其物。如果相對人從某個非所有人處取得佔有具有一定的根據,但對於所有人而言,其並無佔有的權利,所有人仍可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例如,在非法轉租的情況下,次承租人證明他是基於租賃合同而佔有他人財產,則可以形成對轉租人的抗辯,但是他不得對抗所有人,拒絕所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至於相對人佔有該物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並不影響所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物權人是否可以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

物權人可以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所以擁有佔有權能的物權均可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中只有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用益物權中的地役權是無權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留置權比較特殊,留置權人在對留置物喪失佔有時,就已經消滅了。留置權都沒有了,就不能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了。

所以從理論上它是可以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但在喪失佔有的同時,它沒了。就是在有權提出的瞬間,它變沒了。所以留置物被侵佔,留置權人不能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質權可以,因爲質權人在喪失佔有時,質權仍然存在,所以可以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

由此可知只要是物權人他擁有佔有權能的物權都可以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在物權中,除非抵押權或者是定義權沒有權利提出返還原物請求之外,就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留置權。留置權人,他如果是喪失了他的留置物,那麼這時他的留置權就沒有了,沒有了之後,就不能再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