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救濟機制

家庭暴力救濟機制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爲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衆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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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什麼救濟途徑


(一)社會救助: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婚姻法》第43條第1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是對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1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和虐待,往往是因爲家庭中的一些瑣事、小事產生的。家庭成員間的爭吵打罵往往是在氣頭上,由於是一時的衝動所爲。

在這種情形下,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做一些說服調解工作,讓當事人消消氣,冷靜下來,多考慮糾紛的嚴重後果。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人民調解組織可具體負責此類行爲的勸阻和調解工作,其具體工作範圍、程序可依《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二)民事救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