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進行了具體規定,具體如下:

對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一、向基層組織尋求幫助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居委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所在的單位提出請求,請他們介入,居中進行勸阻、調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當事人所在單位對於受害人提出的請求,應當給予勸阻、調解。

二、要求公安機關的介入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撥打地110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出面予以制止。如果是受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是鄰居發現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可以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出面予以制止。

如果受害人要求的,公安機關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行爲予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是警告等行政處罰

如果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已經依法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並將立案偵查的材料提交給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三、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

對於公安機關認爲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實施家庭暴力一方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