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商標侵權救濟法的措施有哪些?

一、面對商標侵權救濟法的措施有哪些?

面對商標侵權救濟法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與侵權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都有協商不成、未達成協議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就不得不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

二、商標法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什麼是商標侵權?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四,如何判斷一個行爲是否屬於商標侵權行爲?

(1)是否客觀存在損害事實;

(2)該行爲是否存在違法性;

(3)存在的損害事實是否是由違法行爲造成的;

(4)該行爲是否是故意的;

此外提醒大家,在現實生活中不是說使用只要同名同姓的商標或者看上去很像的商標就是商標侵權,實則不然比如說故意大量銷售販賣侵害註冊過商標的商品,企圖混淆市場,還有幫助別人僞造冒牌商標的行爲都是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