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侵權行爲及救助措施有哪些

離婚侵權行爲及救助措施有哪些

離婚過程中,有一方因爲想要多分得財產可能會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就是離婚侵權行爲。那麼在遇到這種行爲的時候,另一方該怎麼辦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爲大家介紹離婚侵權行爲及救助措施有哪些。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爲,不但侵害了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第47條規定了一方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爲及其處理措施,這對於保護離婚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婚姻法規定了兩種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爲:

1、非法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

非法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指在離婚過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隱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財產隱蔽、藏匿,不讓對方知道。轉移,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從一處所移到另一處所,使其脫離對方的控制或支配。變賣,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毀損,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毀滅、損壞,或使其從物質形態上完全消失,或雖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其價值。至於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無償轉讓(贈與)給第三人,此行爲與變賣均屬於法律上的處分行爲,當然應解釋爲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爲。

2、侵佔他方財產的行爲。

侵佔他方財產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爲。所謂僞造債務,是指夫妻本不對債權人負擔共同債務,一方提供假借據、假證人等手段僞造證據證明負擔共同債務,或者雖對債權人負擔共同債務但誇大其數額。這裏的僞造,可以是當事人一方的行爲,也可以是當事人一方與離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相互串通而採取的行爲。由於我國婚姻法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僞造債務的行爲一旦實現,就會減少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其實質在於非法侵佔共同財產中屬於另一方的財產份額。

上述違法行爲,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須是以侵佔他方財產爲目的。不包括過失行爲,如因不慎將某些共同財產毀壞,只要沒有故意,不屬於侵佔他方財產的行爲。

二、婚姻法第47條針對上述兩種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爲,規定了兩項救助措施:

1、可以少分或不分給其財產。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顯然,該項救助措施僅適用於判決離婚,而不適用於。因爲在協議離婚之場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協商解決,無需法律救濟措施的適用。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該項救助措施既適用於訴訟離婚,又適用於協議離婚。只要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因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致使他方本應分割的共同財產未能實際分割,離婚後他方纔發現的,即可請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離婚後被發現的夫妻一方非法處置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僞造債務多侵佔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對離婚時已經分割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權屬於離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該權利的保護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過程中的侵權行爲主要是指財產方面的侵權。比如,非法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吞對方私有財產等行爲。在遇到上述情況的時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給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