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補救措施

一、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補救措施

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補救措施

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爲: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退貨。

具體適用哪種補救措施,需要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確定。

二、合同違約採取補救措施要注意什麼

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爲前提。換言之,對於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爲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是沒有限制的。

由於合同不能履行並不是導致合同無效的必要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必然導致該合同無效。而當合同不能履行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