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補救措施 含義

合同法 補救措施 含義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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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怎樣採取補救措施,採取補救措施要注意什麼?

一、合同違約怎樣採取補救措施採取補救措施是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那麼怎樣採取補救措施呢?1、採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採取補救措施作爲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2、採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爲: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退貨。二、合同違約採取補救措施要注意什麼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爲前提。換言之,對於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爲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是沒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