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履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合同不能履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一、合同不能履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一)對方違約的補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因此,當出現對方違約的情況時,企業能夠做的就是及時採取恰當的補救措施避免因此產生的損害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行使法定或約定的權利,固定相關證據,以便將來追究對方相應的責任。

合同不能履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第2張

1、行使抗辯權

抗辯權,是對抗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民法典規定了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法律爲防止抗辯權濫用,針對不同的抗辯權規定了不同的行使條件。在己方積極行使抗辯權的同時,也需要準確衡量他人行使抗辯權是否符合法定條、程序,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合同不能履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第3張

2、行使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爲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保全措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企業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若沒有及時採用相應的保全措施,同樣將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如保全措施的採納必須透過人民法院,若企業自行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的債權,則因爲違反法定要求而無法達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則將喪失撤銷權,將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害。實踐中,不少企業不懂得運用保全措施維護自身權益,甚至有些企業明知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卻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