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解救致人死亡都有哪些處罰措施

警察不解救致人死亡都有哪些處罰措施

一、警察見死不救犯法嗎

我國《警察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作爲警察如果不盡到職責,其面臨最嚴重的起訴就將是故意殺人。因爲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明知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不管屬於間接或故意殺人。在以往各地審理類似案件時,曾有將普通公民見死不救按故意殺人罪判處的案例。

二、見死不救應該受到哪些處罰?

見死不救,大體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是有作爲義務的見死不救,二是沒有作爲義務的見死不救。

對於有作爲義務的見死不救,那行爲人是觸犯刑法的。一般定性爲故意殺人罪。例如,張三抱着鄰居的五歲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進糞坑裏,張三嫌髒而不救導致小孩溺亡,那張三構成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按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處罰。又如嫖客到賣淫場所嫖娼時突發心臟病,妓女不救,也涉嫌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

對於沒有作爲義務的見死不救,不構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張三救他,張三揚長而去,李四因沒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張三不構成犯罪。又如張三去一荒山上打獵,發現一棄嬰,明知不救棄嬰會死亡,張三沒救,也不構成犯罪。

在某些負有特定義務或先義務的情況下,不作爲(包括見死不救)也能構成犯罪行爲。如甲帶鄰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會游泳的情況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構成過失殺人罪;但若甲爲路人的話,見死不救,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警察作爲我國保護社會和人民安全的一類重要崗位,對我們的生活尤爲重要。相關的警察在日常生活中,如對相關的人民見死不救的,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的行爲給與相應的處罰,來保證我國社會的治安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