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新司法解釋有哪些處罰措施

銷售假藥新司法解釋有哪些處罰措施

藥品是我國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較爲接觸的一類常用日用品,對我們的身體健康有着較大的影響。相關的銷售假藥的犯罪者,在我國的最新司法解釋中對這類人的違法犯罪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這類犯罪者3到10年的有期徒刑,案件嚴重的還可能判決死刑。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 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 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 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重情節: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 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 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禁止 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 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 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 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 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我國對藥品的管控一直都較爲嚴格,對相關的藥品一定要含有相應的成分。如在銷售中藥類的成分不足,或要類中還有有害物質的。我國的相關管理部門和司法部門對這類危害人類健康的犯罪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另處以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