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合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一、違約定金合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違約定金合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採取補救措施作爲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定金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582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爲: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退貨。

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相關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爲前提。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爲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二、合同違約處理方式

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

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爲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依《民法典》第57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一旦擬定並簽署了合同,支付了定金,就意味着許下不能違反的承諾,當事人需要按照合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上以定金作爲違約賠償標準,如果採取補救措施能夠減少實際損失並達成合意,法律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