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使用童工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童工,這個在中國社會上經久不衰的詞語,爲何在中央政府的強力管制下,很多企業還願意使用童工?但有時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童工,這時他們在想還有補救措施嗎?今天就讓我們來看下,在誤使用了童工後的補救措施即使用童工的補救措施。

首先,在瞭解使用童工補救措施之前,我們先看下我國國務院關於使用童工的罰款標準吧!

一、使用童工的罰款制度

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一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使用童工的補救措施

1、必須馬上停止童工工作。

2、報告當地勞動局,並儘快安排健康檢查;若有疾病,應先安排治療直到痊癒,醫療費用由公司承擔。

3、 公司不能終止與該童工的僱傭關係,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置童工將來的安全和生活處境於不顧。

4、公司必須馬上聯絡該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儘快安排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費、食宿費和其它相關費用全部由其公司負責,開銷單據必須妥善儲存,該單據將用於覈實該公司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

5、 如果該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該公司必須爲其家庭提供經濟援助,直至該童工滿16週歲或達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齡,提供經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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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對於使用童工補救措施的簡要介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於使用童工是嚴厲打擊的,罰款數額巨大。但是總有一些孩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了公司,而公司的負責人沒有及時得到消息,知道時爲時已晚。對此我們就該立刻採取措施,以確保不觸犯國家法律。對於還有那些更有利的使用童工的補救措施,您可以諮詢本站,他們會爲您做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