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樓使用童工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茶樓使用童工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從事服務行業由於人員流動性比較大,用人的單位很少會仔細覈對員工的身份證件,因此使用童工的情況很多。茶樓使用童工,不管是否明知對方年齡不符合法律規定,都是會受到處罰的,只不過會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來判斷罰款的金額問題。爲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小編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茶樓使用童工的處罰

《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衆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二、法律法規

第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 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茶樓使用童工的如果是初次出現的話僅會被處以罰款,如果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改正的話會再次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會對主要的負責人處以刑罰。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的時候就需要盡到審覈義務,堅決不使用未成年的童工,以此來保護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