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裏特指“資訊網絡傳播權”。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後增加了“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限的或者無限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而在立法上明確了這一權利;第二層是指網上數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如複製權,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等權利。

1、將網上作品擅自傳送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

這種行爲具體指未經網絡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絡作品傳送並於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爲。網絡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並以網絡爲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爲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絡前存在於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透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爲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資訊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絡作品稱爲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絡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絡作品稱爲數字式作品。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

2、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

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於網絡上向一切網絡用戶公開的行爲。將該種行爲確定爲侵權行爲,是因爲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採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並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於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爲。

首先,網絡著作權在沒有經過作者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將任何傳統媒體上的作品或者是個人作品在社交媒體和視頻軟件上進行相關的發佈。其次,針對於已經受到侵權的相關作品,著作權所有人有權對侵權人進行相關的法律追究,並且要求對方進行相關的賠償,這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