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的侵權有哪些類型,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爲有哪些

隨着網絡時代的到來,人們接收資訊的渠道也日益多元化,與此同時,也引出了一個新熱點,就是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爲。那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到底有哪些?本站爲您解答。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有哪些類型,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爲有哪些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爲,即爲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爲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二,使用行爲違法。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呈現極爲複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爲,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爲、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爲。根據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絡自身的屬性,不妨對網絡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網絡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絡之間轉載或在網絡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爲。任何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若是經過版權人許可或者他的行使屬於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則不屬於版權侵權。

結合以上概念則網絡著作權侵權可以分爲以下類型:

1、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

這種行爲具體指未經網絡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絡作品下載並於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爲。網絡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並以網絡爲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爲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絡前存在於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透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爲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資訊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絡作品稱爲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絡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絡作品稱爲數字式作品。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

2、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

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於網絡上向一切網絡用戶公開的行爲。將該種行爲確定爲侵權行爲,是因爲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採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並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於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爲。在該案中,北京某通訊技術公司主辦的北京在線未經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將六作家享有版權的《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作品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決爲侵權。

由於網絡技術的特點,出現了幾種特殊的侵權形式:

1、連結行爲。關於連結行爲是否是一種網絡上的版權侵權行爲,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連結是指使用超文字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字檔案,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繫,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透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檔案或透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爲互聯網得以執行的基礎性特徵。網絡的優勢就來源於連結網上的任何檔案,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認,從技術的角度來講連結確實爲網絡用戶實現網絡資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對於一個需要多方面資訊的網絡用戶來說,牢記多個網址並逐個搜尋無疑是煩瑣的,而透過網上連結,網絡用戶無需記憶並輸入一長串的IP位址,而只須用鼠標點擊連結處,即可以從所在主頁跳轉到同一檔案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頁或網頁內容上面,並準確地找到所需要的資訊。“

在此案中,被告謝德蘭新聞將原告謝德蘭時報網頁上的標題刊登在自己的網頁上並設定了通向文章內容的連結,使得被告的用戶順着連結可以直接訪問原告網站上登載的內容,而不必經過原告網站的主頁。這種行爲產生的效果是使讀者在閱讀中仍然認爲是在被告的網站中。審理此案的法院在訴訟中認定,原告的文章標題構成文字作品,受版權法保護,而被告非法將其用作連結標誌,因而構成侵權行爲。

2、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但是,設計一個好的網頁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複製、剽竊一個網頁卻極爲容易。所以,抄襲他人網頁的行爲時有發生。如被稱爲“中國網絡主頁侵權第一案”的“瑞得訴東方案”。被告四川東方資訊有限公司就因爲抄襲原告北京瑞得(集團)公司的主頁,侵犯了原告主頁的著作權,而必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網絡侵權行爲侵犯甚至竊取了原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不僅僅是與原作者的糾紛,更傷害了網絡健康發展,對於這種現象,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堅決抵制。原作者應該加強反侵權意識,保護自己的作品,在作品收到侵犯時,應該嚴厲指責。網絡雖然錯綜複雜,但我們應該堅守內心的底線,共同保護網絡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