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生新的損失能否再追究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可同時主張,支付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彌補遭到損失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責任分類有哪些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
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爲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
屆期違約可以分爲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綜上內容可知,違約責任和損失是可以同時主張的,如果違約金不足以支付損失,那麼是可以違約和損失同時要求給付的,如果在損失的限度內只能要求給付對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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