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行紀合同有留置權嗎?

一、行紀合同有留置權嗎?

法律規定行紀合同有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有留置權,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行紀人的義務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

行紀人對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與委託合同不同)。

3、依委託人指示的價格處理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4、行紀人與自己交易行爲的定性

除委託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可以以自己作爲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特別注意:行紀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取回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

2、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和所需要負擔的義務是嚴格的,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確定的,比如說如果委託人沒有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支付報酬,逾期的時間比較長的情況之下,對於行紀人來說的話,可以就委託事項來行使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