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有行紀合同留置權嗎?

一、行紀人有行紀合同留置權嗎?

行紀人有行紀合同留置權嗎?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爲擔保。

二、行紀合同的定義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爲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爲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三、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爲爲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爲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爲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爲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是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確定行紀法律關係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行紀人有行紀合同留置權,當委託人違約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且可以以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