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承攬合同承攬人受傷如何訴訟
承攬人在承攬活動是受傷,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向法院起訴的,需要先寫起訴書,然後準備有關證據,再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關係中的侵權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承攬活動中定作人義務
(1)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按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
(3)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
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
當選規定仍不明確的,定作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7)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發生在定作人受領遲延後的,其風險由定作人承擔。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攬人在定作活動中受傷的,一般不承擔責任。
承攬人要向法院起訴的,需要寫起訴書,收集相關證據後,向管轄有權法院提交相關材料,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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