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未簽定時間如何認定效力
民法典規定,合同沒有簽訂日期,合同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1、全面履行的原則。
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要守信用、講實話、辦實事,要有善意。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協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
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
這就要求當事人要根據不同合同的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
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說明;
有的需要協作;
有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做好準備;
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則。
在訂立合同時,由於當事人的疏忽,有的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以公平合理的原則,採取補救措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條款加以解決;
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就應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合同沒有簽訂日期,合同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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