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什麼?

一、承諾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什麼?

承諾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什麼?

承諾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的要約發生效力,而對於承諾的撤銷是對相關內容進行否定,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效力的不同,但承諾是不可以撤銷的,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撤回。

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撤回撤銷的區別有:

1、撤回:是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爲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採用通知的方式。

二、承諾什麼時候送達纔有效

承諾並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爲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

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必須即時承諾纔有效。口頭髮出的要約包括雙方面談提出的要約和在電話交談中提出的要約,對於這種口頭要約,如當時不立即表示接受,則在談話結束後,該項口頭要約即不復存在。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也沒有規定承諾期限,此時,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可分爲三段:

第一、要約到達於受要約人的期間;

第二、爲承諾所必要的期間;

第三、承諾的通知達到要約人所必要的期間。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承諾生效。

在我國的合同簽訂的過程中,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承諾只要送達到對方,就是不可以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在到達之前送達撤回的通知。當事人發現相關承諾要約存在問題後,需要立即發現撤回的通知,並且必須在承諾送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當事人纔可以合法的撤回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