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譯著出版合同注意什麼?

簽訂譯著出版合同注意什麼?

一、簽訂譯著出版合同注意什麼?

簽訂譯著出版合同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1、“霸王”條款

出版社與作者是平等合作的關係,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多年來形成了一種“定式”,往往是作者有求於出版社,他們透過多種途徑,四處奔波,以求自己的作品早日問世,這時出版社的編輯便處於一個掌握主動權的居高臨下的位置,出版社在簽訂合同時,更多地要求作者怎麼樣,而忽略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和作者應該享有的權利,違背了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的權利的規定,因此很可能成爲無效合同。

2、合同中的作品名稱與實際書名不一致

一般情況,出書前較長一段時間雙方就簽訂了出版合同,待發稿、付印時,發現原書名中改幾個字更爲貼切,更吸引人,結果造成出書後的書名與原合同中的作品名稱不一致。這個合同實際上成了無效合同,待發生糾紛時,麻煩就大了。因此,在更換書名時,一定不要忘記重籤合同。

3、作品內容侵權問題

出版社與作者簽訂合同時,有些編輯不認真審讀書稿,不管是否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內容,認爲只要與作者簽訂了合同,合同中規定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就不會有什麼問題;而一旦出現版權糾紛,由作者負責,與出版社無關,這完全是錯誤的。事實上,不論是否與作者簽訂了合同,只要作品有侵權內容,出版社是脫不了干係的,而且出版者應負主要責任。所以,出版者在與作者簽訂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審查書稿,確認沒有侵權內容,符合出版質量要求時再籤合同。

二、該如何解決出版合同糾紛?

出版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相互理解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透過事實、合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區分是非的基礎上,自願說服糾紛雙方,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3、仲裁、合同仲裁,即第三方根據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依法對合同糾紛進行中等裁決.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解決合同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簽訂譯著出版合同要注意是否存在霸王條款,處理出版合同糾紛時,雙方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協商,要照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也可以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查明事實,解決爭議;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合同糾紛,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仲裁,解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