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定金有哪些類型?

一、合同定金有哪些類型?

民事合同定金有哪些類型?

1、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爲立約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爲適用條件。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爲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爲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爲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爲違約定金。

3、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在很多買賣合同中都有定金條款,有些定金其實就是違約金。從分類上看,定金有幾種,包括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及訂約定金等。定金是合同中的條款,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也失效。這裏要注意,定金不同於訂金,如果一方違約,需要支付兩倍定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