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合同的類型有哪些?原則是怎樣的

一、設計變更合同的類型

設計變更合同的類型有哪些?原則是怎樣的

1、在建設單位組織的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參加的設計交底會上,經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變施工圖的做法,都屬於設計變更,爲此而增加新的圖紙或設計變更說明都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2、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一些原設計未預料到的具體情況,需要進行處理;因而發生的設計變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裝過程中遇到原設計未考慮到的設備和管墩、在原設計標高處無安裝位置等等,需改變原設計管道的走向或標高,經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辦理設計變更或設計變更聯絡單。這類設計變更應註明工程項目、位置、變更的原因、做法、規格和數量,以及變更後的施工圖,經方簽字確認後即爲設計變更。

3、工程開工後,由於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改變某些施工方法,或增減某些具體工程項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於建設單位要求增加的管線,再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後出設計變更。

4、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方面、資源市場的原因,如材料供應或者施工條件不成熟,認爲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變某些工程項目的具體設計等引起的設計變更,經雙方或三方簽字同意可作爲設計變更。

二、設計變更的簽發原則

設計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監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過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並由監理工程師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但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後所產生的效益(質量、工期、造價)與現場變更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等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後再做出決定。

3、工程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總概算的範圍之內,若確需變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時,更要慎重。

4、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設備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6、建設單位對設計圖紙的合理修改意見,應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試車或驗收過程中,只要不影響生產,一般不再接受變更要求。

7、施工中發生的材料代用,辦理材料代用單。

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變更。

綜上可知,在合同實施出現問題時,或者主觀指令變更,則需要修改合同條款,設計變更合同需要雙方就新的各項事宜達成一致,並且需要依照法規執行一系列的手續才能正式生效,如在此過程中發生糾紛,任意一方可找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以上是本站爲您整理出的答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