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變更權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生效的合同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合同也是我們在工作和學習中維護我們個人利益的重要憑證之一。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爲您講解一下關於可變更合同的變更權以及我們應該遵循的原則。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可變更合同的變更權的原則有哪些

一、什麼是可變更合同的變更權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可變更合同的變更權

1、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爲合同的轉讓。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既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

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係消滅,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爲新的債權人。

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做爲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4、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原則。

1、合同變更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 1 )協商一致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 2)法定事由原則。即當事人單方依法變更合同的原則。他是指一方當事人因爲出現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去公平等情況,導致合同權利義務對一方當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於此,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變更權,請求法院或者總裁機構裁判變更合同。

2 、合同變更的限制條件。

合同變更還要受到一些條件的限制,限制條件主要有:

( 1 )禁止單方擅自或者任意變更合同,濫用合同自由,破壞合同約束力。

( 2)合同變更後有生效的特殊形式約定的,應辦理相應的合同批准、登記或公證手續,滿足各方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

( 3)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當約定明確、清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 4)限制合同變更的情形,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其主體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主張或請求合同變更。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生效的合同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所以合同也是我們在工作和學習中維護我們個人利益的重要憑證之一。以上就是本站爲您提供的可變更合同的變更權的原則以及變更中的注意事項。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