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性質及法律效力的內容有哪些?

一、懸賞廣告的性質及法律效力的內容有哪些?

懸賞廣告的性質及法律效力的內容有哪些?

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爲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種認爲是單獨行爲,另一種認爲應該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約行爲,後一種是我國法學界的通說。我國《民法典》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未做界定。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爲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但懸賞有《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除外。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懸賞廣告認定爲契約行爲或合同行爲,這種理解比較符合實際。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爲,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爲意思表;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爲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3.須完成一定的行爲。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另外,懸賞廣告的廣告人在懸賞行爲完成前,可以撤回懸賞,從而使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之後,其後即使有人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爲,也無權要求報酬。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這裏所講的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懸賞廣告在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參照各國立法及前述將懸賞廣告視爲單獨行爲,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如下:

1、須廣告人以廣告的方式對不特定人爲懸賞的意思表示。廣告的方式不限,凡能使不特定多數人知其意思表示者都可以。

2、須有按要求完成一定行爲的意思表示。

3、須有對完成一定行爲之人給付報酬的意思表示。關於報酬的種類及數額,廣告人有明確表示的,應依其表示;未有明確表示的,如廣告中含有“定重謝”、“必重賞”等內容,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構成。實際操作中,可以斟酌指定行爲的性質內容、完成該指定行爲所需之勞力及費用以及交易慣例,按照公平原則來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懸賞廣告一般是可以認定爲單獨行爲,也可以認定爲契約行爲,只要廣告人在發出了廣告之後,完成廣告的人就可以獲得該有的報酬,雙就可以成立成一種合同的行爲,但對於懸賞廣告對完成廣告的人是屬於不特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