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撤銷權糾紛案由有哪些

一、一般撤銷權糾紛案由有哪些

一般撤銷權糾紛案由有哪些

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爲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爲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爲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爲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透過帳戶爲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帳戶,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爲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爲,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爲,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爲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爲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如果雙方在撤銷權的行使上產生爭議的話,可以依據有關撤銷權行使標準。以下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爲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爲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爲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爲並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於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爲,或該行爲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爲是否有害於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爲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爲並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於債權的行爲。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爲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並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說該行爲有害於債權。

(3)債務人行爲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一般撤銷權糾紛的案由都是債務人進行了相關處分財產的行爲,比如將財產贈送給其他人員,或者是以較低的價格進行轉讓了財產,並且該價格明顯不符合市場價值的。同時行使撤銷權需要以上行爲都產生了相關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