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損害賠償是什麼,範圍如何
(一)約定賠償範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
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二)一般法定賠償範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三)特別法定賠償範圍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即三倍賠償。
根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二、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
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一方違約之後,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爲合同另一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
所謂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上就是使當事人處於交易正常實現情況下所能夠得到的利益。
實際損失的數額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
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爲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爲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賠償由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
一方存在違約行爲時,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行爲造成的全部損失。
其中的全部損失,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
實際損失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而預期利益的損失應該把握時間點,損失的最高額,預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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