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被判有效後能否再訴撤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被判有效後,當事人是不可以再起訴的,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有哪些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
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纔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
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
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
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
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爲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
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爲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
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
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
民法典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爲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爲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合同被判有效之後,當事人是不可以再起訴的。
但是作爲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再審,對於合同繼續履行的話是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