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提存的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規定提存的期限是多久

一、民法典規定提存的期限是多久

提存的年限最長是五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法律規定了領取提存物的時效期間,即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提存物毀損的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合同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爲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行爲,因此提存的費用應該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並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爲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爲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爲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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